明、清時代,受封建禮教約束,婚姻包辦、買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定終身。一夫多妻,老夫少妻、小夫大妻亦屢見不鮮。自由戀愛被視為有傷風化、大逆不道。
民國政府法律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但地主、財主、官員多數一夫多妻,“妻待”、“偏房”、小老婆比比皆是。
建國前,婚姻年齡有二;一是成年完婚,二是童養媳。童養媳多數出于貧苦家庭,女家將女孩送至男家里收養, 到長大成人后正式結婚,解決男方成年后無錢娶妻之憂。
寡婦再嫁受歧視。婦女喪夫再嫁稱為“二婚婆”,終生守寡不嫁,謂之“守節”。婦女一生貞節清白發,可由官府或族人立“貞節牌”或“貞節坊”。
買賣婚姻盛行。清道光十九年(1839)《長寧縣志》記載:“婚姻用檳榔、酒、耳環、手鐲為聘,套裝、衣飾視為家境而異,富者六十金,貧者二十金,可完婚?!?/p>
男女婚姻,全靠媒人活動。女家將女方“年生”又名“八字”( 即出生年、月、 時 ) 交男家,請算命先生按雙方“年生”推算,兩人須相生,不能相克。男家將女方“年生”擱置一兩個月,如家中諸事順遂,便可認親。否則,男家可將女方“年生”, 不與訂婚。定親時,男家備酒肉禮物送至女家,謂之“轉口酒”,選時擇日定婚期.出嫁前,出嫁女要休息10-30天,富裕人家時間要長些,貧窮人家則短些。期間,女方邀請同村3-5個女青年,在閨房陪聊作伴或教唱“出嫁歌”,又名“哭娘歌”。
“出嫁歌”乍聽起來是哭,其實是訴說性、歌唱性的啼哭,用來傾吐感情,感謝兄嫂的養育之恩和反抗不自由婚姻之呼聲。歌詞內容因對象不同而有差異。本是婚姻事,但出嫁歌的歌聲卻給家庭彌漫著悲傷氣氛。
結婚日,男家備好酒肉、禮金,由媒人率領“八音”(樂隊),抬著花轎到女家迎親,男女雙方各宴請親朋,接受賀禮。女子出嫁,穿禮服坐花轎,“八音“領先,嫁妝隨后, 兄弟姐妹和親人送至途中告別。
新娘到男家時,喜炮齊響,鼓樂喧天,新郎攙扶新娘出轎,拜天地,拜父母,入洞房。當晚親朋在新娘房“鬧洞房”,鬧至深夜方息。次日新郎新娘梳洗完畢,雙雙拜見家公家婆。第三日,新郎陪新娘回娘家拜見岳父母,謂之“回門”或“三朝”。女子出嫁第一年,于5月或8月回娘家住1個月,俗稱“休八月”, 此俗沿至建國前。
建國后,人民政府頒布《婚姻法》,婚姻程序大為簡化,索取身價銀視為不合法,倡導文明,立新風,自由戀愛,男女平等,男到女家,婚事新辦,且有茶話會、夫婦旅游或舉行集體婚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