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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對于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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