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查封車輛的相關規定,查封不動產、車輛、船舶、航空器等財物,應當扣押其權利證書,經拍照或者錄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親屬保管,登記并寫明財物的名稱、型號、權屬、地址等詳細情況,并通知有關財物的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查封登記手續。
扣押物品,應當登記并寫明物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成色、純度、顏色、新舊程度、缺損特征和來源等。扣押貨幣、有價證券,應當登記并寫明貨幣、有價證券的名稱、數額、面額等,貨幣應當存入銀行專門賬戶,并登記銀行存款憑證的名稱、內容。扣押文物、金銀、珠寶、名貴字畫等貴重物品以及違禁品,應當拍照,需要鑒定的,應當及時鑒定。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估價。
《公安部124號令》第三百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單,附卷備查;對人民檢察院隨案移送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根據清單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