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儲即土地儲備,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準權限范圍內,對通過收回、收購、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儲存或前期開發(fā)整理,并向社會提供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概念來自于國外,1896年,土地儲備制度首次在荷蘭實行,隨后土地儲備推廣到瑞典、挪威、丹麥、英國、法國等歐洲國家,之后澳大利亞、加拿大、美國紐約和夏威夷、馬來西亞、韓國、中國臺灣、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qū)也開展了土地儲備。
中國的土地儲備出現(xiàn)于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僅有十余年歷史,發(fā)展時間短,運行機制尚不成熟。但是,隨著土地儲備工作在中國大陸的廣泛推廣,公眾對土地儲備概念的認識也隨之深入。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于2007年11月19日聯(lián)合制定發(fā)布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用以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guī)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jié)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