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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應嚴格履行勞動合同的條款,不得因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而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因此,公司換領導,勞動合同無需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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