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后先與交警部門聯系核實情況,如屬實,應認真對待,按通知要求到交警部門接受調查處理;
2、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后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