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合同: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的合同。(如:隨借貸合同而設立的抵押、質押擔保合同)
從合同的主要特點在于其從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為前提。
這種從屬性主要表現如下:
1、成立的從屬性:從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成立為前提。
2、消滅的從屬性:主合同消滅,從合同當然消滅。
3、處分的從屬性:當事人對主合同的處分,如無特別規定其效力及于從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164條規定,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