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約定離婚后持股一方的股權在離婚后歸另一方所有,該約定僅對夫妻二人有效,不能對抗擁有優先購買權的其他合伙人。
此外,《合伙企業法》也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因此,夫妻在離婚處分財產時,如果涉及的不僅僅是自己的財產權益,還可能涉及到他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時,不僅要遵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還要受到《合伙企業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范的制約。
【法律依據】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23條規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