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夫妻二人愿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愿意持股方;夫妻都不愿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資產,并注銷公司。
二、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的,直接轉讓股權,或者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于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后,以貨幣的形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