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法律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該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參照1996年12月16日第七條的規定,以5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2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