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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鑒定七級單位不賠償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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