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在離婚時關于是否退還彩禮的問題,是有法可依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
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背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