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分情況處理:
1、如果是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以后,獲得的嫁妝,那么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是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前獲得的嫁妝,則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