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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出賣人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該條規(guī)定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取得作為審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主要依據,并不考慮審查對其他條件的具備與否,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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