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權利一樣,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
婚姻的達成必須是雙方自愿,如果一方不自愿了是可以拒絕結婚的,這不是犯法,而是應當享有的權利,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為。
至于彩禮的問題,根據(jù)我國新婚姻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