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商標法》第九條第一款:“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法》第九條第一款:“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商標可獲注冊的條件有四:
①顯著性(可以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②非功能性(不得與所標示的商品的功能性相聯系)。
③非沖突性(不得侵犯申請日前他人合法享有的權利、權益)。
④可視性或可聽性(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