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爭議發生(注明: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身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當事人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勞動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延長不超過15日辦結。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生依法應中止審理情形的,中止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