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是指行政機關按《行政復議法》規定的程序,對審理終結的復議案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就全案的具體問題做出處理的書面決定。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