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制與核準制的主要區別在于審核機關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判斷;核準制在公司上市時需要證券監管機構審核,審核通過后才能上市。
注冊制重要的特征在于:只檢查公開的內容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同時堅持市場經濟中的貿易自由原則,不以行政機關禁止、限制一種證券的發行,且主張事后控制。
而核準制不僅行政機關要對披露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與判斷,而且還需要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投資價值作出判斷,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審核,并主張事前控制。
注冊制與核準制相比,注冊制具有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審核時間相對比較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