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給錢并不是不構成詐騙的理由。詐騙在法律上的定義是“虛構或隱瞞事實,騙取錢財、非法占有”。所以,所有的詐騙罪在受害人給錢時都是主動給付的,只不過是被騙情況下的主動給付,以對方自愿給錢為由,并不能構成對詐騙罪的抗辯。關鍵看對方為什么給你錢,是否是在你有虛構或隱瞞事實的前提下給的錢。如果是,就可能構成詐騙。上述分析供參考,需要具體幫助,建議帶材料找律師具體溝通分析。
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由于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