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活動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征信機構主動去調查被征信人的信用狀況;
另一類是依靠授信機構或其他機構批量報送被征信人的信用狀況;
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前者往往是一種個體活動,通過接受客戶的委托,親自到一線去收集調查客戶的信用狀況;
后者往往是商業銀行等授信機構組織起來,將信息定期報給征信機構,從而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兩者還有一個區別是前者評價的范圍更廣,把被征信人的資質情況、誠信度考察、資產狀況等都包括在內;
而后者由于是批量采集信息,因此靈活性和主觀性上不如前者,但規律性和客觀性則強于前者,但兩類方式在征信的基本流程上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