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是可以隨時撤資的。在合伙企業續存期間,如有合伙人撤資應按照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
【法律依據】
1、《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
2、《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