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有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雖屬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夫妻不和,但如果雙方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尚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應采取積極措施,調解不成,可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和好無效的,應認真仔細地做好無過錯一方的思想工作,妥善處理好子女和財產問題,爭取調解離婚,但不能強迫。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