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暴力,是指任何違背他人意愿的性接觸,言語和態度上對別人的身體作出有性意味的冒犯,包括武力強迫、威脅、威嚇等令對方產生恐懼,受威脅或者羞辱的感覺。例如:1、酗酒后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令對方無法忍受;2、身患傳染性疾病仍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3、強行對配偶實施變態性虐待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明確規定,婚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