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訴法規定,一審簡易程序應在三個月內審理完畢,普通程序應在六個月內審理完畢。拿到判決結果后,判決還沒有生效。這時要看原告或被告有沒有向作出判決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判決一方不服判決內容,在接到判決書之日的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一般會從接受案件后,在三個月內審結。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送達即生效。如果雙方對判決結果沒有不滿意的,沒有人提起上訴,那么在十五天上訴期過后,該份判決書即生效。簡單說,如果僅有一審程序,用簡易程序審理最遲三個月加十五天。普通程序審理最遲六個月加十五天。如果有二審程序,則再一審程序中再加上三個月。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你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那么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幾乎不會判決離婚。這時,要等半年以后第二次起訴,再走一次前面的程序。綜合來說,走完兩次程序一般會經歷1-2年的時間。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