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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而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企業不得單獨簽訂所謂的試用合同,應當最遲在用工之日起一月內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和雙方約定的工資待遇、勞動崗位和職責、勞動條件等內容,有利于明確和維護員工和企業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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