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糾紛適用法律是:
《旅游法》第九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第九十二條,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三條,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對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旅游者一方人數眾多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