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師事務所、設計師事務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必須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以區別于普通合伙企業。
2、特殊的普通合伙僅適用于以專門知識和技能如法律知識與技能、醫學和醫療知識與技能、會計知識與技能等)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機構,是因為這些專門知識和技能通常只為少數的、受過專門知識教育與培訓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個人的知識、技能、職業道德、經驗等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與合伙企業本身的財產狀況、聲譽、經營管理方式等都沒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聯系,合伙人個人的獨立性極強。
3、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有限承擔責任。
4、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