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婚后買的房子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以下情況除外,第一種,婚后由一方父母出全款給子女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屬于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是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第二種在婚后一方把婚前個人房產或者其他個人財產出售,用出售款全款購買的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這也仍然屬于個人財產,用婚前個人存款購買的房子也是如此,第三種,婚后買房,無論登記在誰的名下都可以約定,該房屋歸一方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寫在出資人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被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共同或各自、部分共同。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的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