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是屬于刑法中附加刑的一種,我國刑法規(guī)定附加刑有:1、剝奪政治權利,剝奪犯罪人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2、沒收財產,指將犯罪人的財產強制收歸國家有;3、驅逐出境,強制犯罪的外國人強制離開中國國境,這里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外國人;4、罰金,指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處罰方法。這4種附加刑適用的對象都不同,例如罰金,主要適用于經濟犯罪,財產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繳納的方式也有5種:1、一次性繳納;2、分期繳納;3、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4、隨時追繳。5、減少或者免除繳納。罰金具有以下特征:1、是一種強制懲罰措施;2、只能執(zhí)行犯罪分子個人的財產,不能執(zhí)行犯罪分子家屬或親人的財產;3、只能強制犯罪分子所有財產中的一部分財產;4、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后繳納。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