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征用前土地上長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毀掉的,應由用地單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產量、產值計算,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而定;
2、對于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其一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補償;
3、對于糧食、油料、蔬菜青苗,能夠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一季補償;
4、對于多年生長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如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林木,由林權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單位只付伐工工時費,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