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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的共同債權問題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第5項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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